为了确保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贯彻实施,质检总局对新目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11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 意见稿规定,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监部门一律不再开展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针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意见稿指出,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的形式,明确了特种设备纳入监管的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意见稿规定,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作废。自2015年开始,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已经完成证书签发、未发放许可或核准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继续发放许可或核准证。已经颁发的许可或核准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即失效,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意见稿规定,新目录施行前,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原特种设备代码不变;新目录施行后,使用登记时,按照新目录的代码编制特种设备代码。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监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同时强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与新目录不一致的,以新目录为准。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据新目录,调整行政许可、检测检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要求,修改行政许可相关信息化系统。
据悉,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