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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今起实施 八大亮点念紧“紧箍咒”
信息来源:    发稿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2 13:02:13   查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今天(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正式实施。

 
 
    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可谓亮点频现。
 
    一、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并强调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首先,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其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为此,新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突出预防排查隐患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来说,防患于未然,和事故处理同等重要。为此,新法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单列出来。
 
    原来,不少企业等着政府监管“上门查隐患”,主动排查的积极性不高。新法强调,排查隐患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对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则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
 
    同时,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比如,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五、首次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写入法律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尽管,不少企业已经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列入法律条文中还属首次。业内专家指出,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六、让专业人员来管——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新法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上海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此外,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据了解,虽然上海没有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企业,但危险化学品企业量大面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之一,上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近1.2万家。因此,上海结合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危险化学品行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截至今年4月30日,上海无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户数为5035家,保障金额逾270亿元。
 
    八、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是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新法加大了责任追求力度。
 
    新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首先,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其次,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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