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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认证工作的影响探析
信息来源:    发稿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16 17:22:10   查看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4年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改革的具体措施。随后国务院、工商总局对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本文重在探讨此次改革可能对认证工作产生的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点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并由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基于“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法确立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其核心是将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责任能力的物质基础,以保障交易安全的实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注册资本的保障职能日益弱化,它并不能代表公司真正的资产实力和债务偿还能力,公司真正的信用基础来自于自身的实际财产或可变现的净资产。本次注册资本改革,旨在淡化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建立新型的信用评价机制,这种评价机制依赖于三种构成要素:企业自身的承诺、交易对方对于市场的识别判断能力和风险分析能力、市场信用系统的建设与相关制度的完善。这也相应地会对认证机构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认证工作的影响
  一是增加在认证机构的相关工作投入。
  一般性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电子营业执照的逐步推行、年度报告制度以及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事实上使企业承担了保证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相关承诺一致的义务,交易对方在一定程度上须自行做出业务风险分析与判断。这就客观上要求认证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依据自身掌握或调查的信息去了解申请企业(获证企业)的信用情况。此项工作还将贯穿于认证活动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认证机构需要在申请环节审核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市场信用系统的记载确定申请企业的类型与等级的划分,在工厂检查环节关注经营场所可能的变动等。
  二是利于构建对获证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
  方案提出要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近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上线运行。此项措施实际上是构建市场信用系统,形成对企业的外部评价机制。认证机构可将该项内部评价机制与外部市场信用机制有效衔接,将外部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数据输入,完善对获证企业尤其是高风险企业的双重评价机制。
  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能带来的影响
  方案指出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变动的情况可能会增多,也可能出现“一照多址”的新情况。另外,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地区政策制定与执行上的差异性,这需要认证机构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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